许家印申辩:违法行为已超追责时效 应由审计机构担责
中国证监会公布对恒大地产及其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恒大地产的违法事实,还公布了许家印等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中以及事后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一)许家印的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恒大地产的违法行为已超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不应予以行政处罚,且应由审计机构承担责任。第二,认定恒大地产2019、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造假与事实不符,且认定虚增收入、利润、成本的数额有误。恒大地产确认收入的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标准,中国证监会认定金额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不符合证据形式。第三,认定恒大地产涉嫌欺诈发行有误,相关数据不存在虚假。第四,恒大地产未披露定期报告是基于公司人员流失、审计机构解除合作关系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导致的,对于恒大地产来说属于不可抗力。第五,相关违法行为是由他人具体组织实施的,认定许家印授意、组织从事违法行为证据不足,亦没有基于实际控制人身份指使他人从事违法行为。同时对于公司发债行为并不知情,对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不存在明知故意。第六,许家印作为中国恒大集团董事局主席、董事长,恒大地产实际控制人,在其本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情况下,恒大地产单方面放弃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经复核,我会认为:
(一)本案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时效,不予采纳当事人有关本案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只要违法行为的线索已经进入有权机关的视野,即应认定违法行为“被发现”。2021年8月恒大地产风险爆发,2021年12月相关部门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恒大集团进行资产清查专项审计,2022年3月经审计发现恒大地产涉嫌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案涉违法行为不晚于2022年3月被有权机关发现。
恒大地产分别于2020年4月、2021年4月披露2019年、2020年年报。同时,20恒大02、20恒大03、20恒大04、20恒大05、21恒大01五只债券的发行时间均不早于2020年5月26日,距离发现时点2022年3月均未超过2年。本案责任人员参与编制虚假数据及报告或曾在相应报告、文件上签字,亦未超过2年的行政处罚时效。
综上,恒大地产披露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以及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欺诈发行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在行政处罚时效内。
(二)不予采纳当事人有关恒大地产不存在数据造假、未实施案涉违法行为的申辩意见
对恒大地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进行财务造假的行为以及虚假金额的认定,均是结合公司情况说明、财务账套、当事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等综合认定的,且在案证据符合证据形式,调取证据充分。根据恒大地产《关于提供收入、成本结转及合并报表相关资料的情况说明》:恒大地产2019年虚增收入2,139.89亿元,对应调整成本1,401.74亿元,对应调整税金及费用330.93亿元;2020年虚增收入3,501.57亿元,对应调整成本2,527.21亿元,对应调整税金及费用461.47亿元。
其中,中国恒大集团和恒大地产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均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中国恒大集团和恒大地产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均有经办人签字和单位加盖印章,其中涉及到的数据均有中国恒大集团和恒大地产提供的电子化证据材料为依据,是由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由此可以认定,恒大地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方式财务造假,2019年虚增收入2,139.89亿元,虚增利润407.22亿元,2020年虚增收入3,501.57亿元,虚增利润512.89亿元。
(三)关于许家印的其他陈述申辩意见
其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许家印作为恒大地产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安排、组织财务造假事项,例如对调整收入后的经营指标水平提出要求、决定采用何种指标数据等,该相关事项均是财务造假流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导致恒大地产存在欺诈发行及年报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据此,我会认定其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并对欺诈发行以及年报虚假记载行为承担责任。其二,《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我会认为其作为中国恒大集团董事局主席、恒大地产董事长,是恒大地产日常运营、重大决策、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的最终决策人,未保证恒大地产及时披露相关报告及涉案信息,当事人提及的所谓“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成立,其应当对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信息的行为承担责任。其三,除了作为恒大地产董事长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外,许家印更是利用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力,指使相关人员实施财务造假。在案证据证明恒大地产的财务造假行为是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公司总部和项目公司一体推进的,并采取修改调整当年交楼清单、修改明源系统交楼时间等编造重要事实的手段,涉及范围广、造假金额大,这些事项显然已超出董事长能够组织实施的职责范围和履职程序,离不开实际控制人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力指使相关人员具体落实,因此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指使行为进行处罚并无不当。其四,虽然许家印是恒大地产实际控制人,但目前在恒大地产没有任职,而恒大地产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其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回执经恒大地产盖章确认,是恒大地产法人意志的体现,是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不因许家印个人反对而无效。其五,恒大地产的会计责任和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无论什么机构但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必定彻查追责。
综上,我会对许家印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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