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卢卡斯-索萨与长春亚泰的合同纠纷与FIFA的处理结果

(作者注:此篇仅供足球信息层面参考!可能存在纰漏,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法律建议!)

先说结论:

球员卢卡斯-索萨的索赔被拒绝,且需向长春亚泰支付不包括利息在内的二十万欧元。塞浦路斯俱乐部希腊人竞技队对以上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产生的来龙去脉:

我们将部分摘取争议决定文件中披露的几个值得注意的点。

① 关于合同:

卢卡斯-索萨的合同期是2020年2月28日到2021年12月31日,期间他的税后薪水为两百万欧元。

此外,每场亚泰不输的比赛他将获得部分奖金(赢三千美元、平一千美元);亚泰获得冲超资格、中超冠军、亚冠冠军,他也将获得一定奖金(分别为十万美元、二十万美元、五十万美元)。

如果球员方在本合同期间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球员方应向球队方支付二百万欧元作为违约赔偿金

② 关于薪水支付情况:

卢卡斯-索萨认为长春亚泰一度没有发放2021年二月到五月的薪水,但在球员方七月提醒俱乐部后,俱乐部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③ 事实陈述与卢卡斯-索萨方的索赔诉求:

结束在北京国安的租借后,卢卡斯-索萨返回了俱乐部,在2021年8月2日他了解到训练场地空无一人(作者按:亚泰一线队彼时正在苏州参加2021赛季中超第一阶段的比赛)。

8月5日俱乐部翻译告知他被排除在了一线队之外,俱乐部为他提供了留在预备队的选项。卢卡斯-索萨立刻回绝了。

同一天,球员方告知俱乐部48小时内他需要参加一线队的训练,否则将被迫终止合同。俱乐部对此没有回应,因此球员方致函俱乐部,表示根据合同他们认定俱乐部没有向球员提供开展职业活动的条件(训练或参加比赛),违反了雇佣合同,球员将单方面以此为由终止合同。

8月13日,球员方据此向FIFA提交了仲裁申请,认为俱乐部应向他支付相当于剩余的合同价值的875000欧元的补偿。

8月19日 ,卢卡斯-索萨与塞浦路斯俱乐部希腊人竞技队签署合同。

长春亚泰应诉与反诉:

俱乐部认为按照相关规定,自8月2日到10日,球员应进行居家观察,因此他在8月5日要求的、48小时之内让他参加一线队训练,是不可能实现的。此外8月7日当俱乐部试图与球员方联系时,发现俱乐部的翻译/联络人已经被球员方屏蔽/删除了。

8月9日属地告知球员他的隔离期已经结束,它可以自由活动。俱乐部通知球员8月10日下午两点向俱乐部报道,但球员没有回应。8月12日俱乐部在向FIFA致函中表明俱乐部与球员失去联系。8月20日俱乐部向中国足协通报了球员与俱乐部的失联。

8月23日俱乐部根据媒体注意到卢卡斯-索萨与塞浦路斯俱乐部希腊人竞技队签署合同并向中国方面请求球员签署合同的必要文件ITC。8月25日,俱乐部对此ITC请求表示了拒绝。

据此,俱乐部认定卢卡斯-索萨无权无故终止合同,因为俱乐部在终止合同时没有拖欠球员任何未付工资,俱乐部无法安排训练是属地要求所致。此外,俱乐部注册(并补报名了)卢卡斯-索萨。而由于卢卡斯-索萨提前终止了合同且转会窗已经关闭,俱乐部无法再增加一名外援,这不可避免地给俱乐部造成了损失。

俱乐部认定其有权获得协议中的违约赔偿金,并要求球员撤回其诉求,认定球员无故终止合同。或者,俱乐部向球员索赔不包括利息的1,132,111欧元,并向球员施以六个月的限制,以及要求球员方支付相关的法务费用。

⑤ 卢卡斯-索萨方的回应:

其在回应中质疑了注册记录举证材料的权威性,并认为“that he was contacted by the translator, to perform a COVID-19 test, he did not know, nor was made aware, that allegedly he had to self-isolate for a certain time period.”此外他认为,与球队的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过度保护了球队而损害了球员的利益。因此他们拒绝了长春亚泰的要求并重申了他们的索赔诉求。

⑥ 希腊人竞技方面:

塞浦路斯俱乐部希腊人竞技队在签下卢卡斯-索萨前,要求其签下一份有关终止合同正当性的证明材料事实无误的手写保证,希腊人竞技认为其对卢卡斯-索萨的赔偿没有连带责任。

争议审理分庭的意见:

我们将部分摘取争议决定中披露的几个值得注意的点。

根据双方提交的佐证材料,球员方没有提供足以证明俱乐部存在不当行为的证据,且俱乐部履行了截至合同终止之日的所有财务义务。球员被排除在俱乐部活动之外的时间似乎不超过一周。

② 审理庭认为球员方没有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但审理庭根据此前判例,认定违约金条款对于双方并不对等。

③ 审理庭根据其条例中提出的标准,计算了赔偿的金额基于纠纷时间期限内球员与前俱乐部的薪酬和与新俱乐部的薪酬之间的平均值,约为二十万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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